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:“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对撤销注册、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有异议的,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。”
第一百二十一条 被处罚人、被侵害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规定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,作出的收缴、追缴决定,或者采取的有关限制性、禁止性措施等不服的,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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Елизавета Городищева (Редактор отдела «Экономика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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